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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旅游合同为购物正名 甩团者最高赔3倍团费

      2014-04-24 09:35 来源: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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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卢真珍 实习生石鹏)4月17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大连市旅游质监所所长周碧荷昨日透露,我市旅行社“五一”后将采用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从新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看,为购物“正名”,同时首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成为新亮点。

          不反对购物,反对“强迫购物”

          《旅游法》出台后,一些误读让游客以为不可以安排购物项目,此次合同明确,不反对购物,反对的是“强迫购物”、带有商业贿赂性质的购物,以及在购物中欺诈游客的行为。

          新合同示范文本,将购物明确提到合同中,“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并且旅行社和游客签订《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一旦发现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或是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新合同明确了《旅游行程单》的内容,尤其规定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游客滞留最高获赔三倍团费

          针对旅行社出现的“甩团”行为,新合同给予明确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惩处措施,明确了旅行社对旅游团所担负的责任和义务。

          新合同对旅行社造成旅游者损失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如“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不但详细规定了法律赋予旅游者的合同任意解除权以及旅行社的单方解约情形,还规定了具体、可操作的条款以及《旅游法》中所规定的“必要的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

          我市旅行社“五一”以后可用上新合同

          市旅游质监所所长周碧荷告诉记者,新合同目前旅游质监所正在印制,也已经向各旅行社下发通知,推荐各旅行社使用新合同,“五一”之后旅行社可以用上新合同了。

          据悉,目前我市使用的旅游合同中国内游是我市的地方性示范文本,出境游是国家示范文本,《旅游法》实施后让合同中一些内容发生改变,新合同更好的诠释了《旅游法》的内容。新合同不强制旅行社使用,但记者采访的多家旅行社都表示愿意使用。

          游客5种违约

          也要承担责任

          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

          旅游者超出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造成损失。

          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旅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

       

      [ 责任编辑:柳小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