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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公租房相关细则规定

      2014-04-09 10:35 来源: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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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外地人申请公租房

      领导好:想问一下,外地户口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吗?如果可以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相关文件可以提供了解一下吗?盼回复。谢谢。

      回复:

      陈女士您好!

      现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提供给您,希望您比照一下自身条件,看看是否可以申请公租房。感谢您对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根据《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一)新就业职工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自申请之日起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

      3、申请之日前五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没有房屋。

      (二)城市无房家庭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2、有稳定的收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市内四区退休的人员。

      3、申请之日前五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没有房屋。

      4、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应年满35周岁。

      (三)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大连市《廉租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家庭资产应符合下列标准:

      1、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

      2、家庭人口为2人的,人均家庭资产不高于22万元;

      3、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人均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

      除房屋外其他单项资产不得超过家庭总资产标准的80%。

      (四)申请公共租赁房的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一)申请要求

      1、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职工可以合租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书面承诺填报信息真实;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须书面同意政府部门查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所有实物及货币资产。

      3、申请人须明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即领取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

      4、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原则上只能申请租金补贴。

      (二)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按不同条件分别填写相应类别《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明

      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3、婚姻证明

      已婚、离婚人员应分别提供结婚或离婚证明(含离婚判决、调解协议书及财产分割清单),单身人员需提供单身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产权、使用权房屋证明及户籍所在地的房屋证明,房屋动迁的需提供拆迁协议或拆迁单位(原产权单位、经租管理单位)提供的房屋证明,房屋交易的需提供房屋交易合同、完税证明或使用权买卖协议、过户费收据等手续。

      5、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申请的家庭需提供收入来源和家庭资产的证明。

      6、新就业职工、城市无房家庭提供社会保险缴交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

      7、新就业职工提供的毕业证书。

      8、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9、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有本人签字。

      第五条受理、审核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新就业职工可通过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递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和书面材料。

      街道自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材料不齐的由街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初审不合格的由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将需进行资产审核家庭的相关信息报民政部门,将不需进行资产审核家庭的纸质材料及相关信息报区国土房屋分局。

      (二)复审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的审核,出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定证明。国土房屋、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区国土房屋分局对全部申请家庭进行住房比对,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资产情况对资产审核认定,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住房保障中心,不合格名单通知申请家庭并告知原因。

      (三)终审及公示

      住房保障中心对国土房屋分局上报合格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终审,终审合格名单在住房保障网等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市住房保障中心接受实名举报,依举报线索协同联审单位核查被举报人相关情况。对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举报不实的申请家庭,予以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登记。

      第六条轮候和摇号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和配租实行轮候和分组摇号制度。

      (一)分类轮候

      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各类申请人员,按申请补贴或实物配租情况,分别建立相对应的轮候库。

      (二)分组摇号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年度补贴和配租工作方案,将拟发放补贴户数和配租房源的数量、位置、套型面积、申请时间等相关信息在大连市住房保障网及相关媒体适时公布。并按照申请时间、拟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对应的户型、面积进行公开分组摇号。

      1、实物配租原则上按照公租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家庭人数相对应的方式直接摇出申请家庭及房号。

      2、对发放补贴家庭摇出家庭户数和明细。租金补贴发放以申请家庭及新就业人员为单位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摇号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实施。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关、新闻媒体及申请人(市民)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大连市住房保障网和相关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补贴和配租通知书。未能入围的申请家庭继续轮候。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发放租金补贴和实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

      (一)租金补贴

      1、租金补贴的计算

      采取租金补贴方式进行保障的,以家庭确定补贴额,不同的申请家庭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予以补贴;新就业职工及有稳定收入的城市无房家庭,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0%予以补贴;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的,按廉租办法规定执行。

      2、租金补贴的发放程序

      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入围领取补贴资格的家庭打印《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送至国土房屋局各区分局,由各区分局发至辖区各街道,由街道组织申请人签订《协议》。

      签订《协议》家庭在30日内按照规定在市内四区租房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房屋租赁双方持《协议》、《合同》到房屋所在区行政服务大厅的房屋租赁登记窗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一年后需重新申请。

      街道对已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进行登记和录入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包括应注明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赁期限、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租金拨付时间等内容,并将相关资料及电子文件上传国土房屋局各区分局。各区分局根据《合同》和《协议》建立个人租房档案,并将相关材料及电子文件上传市住房保障中心。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个人租房档案情况,打印《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送至各区分局,由各区分局发至辖区各街道。申请人到街道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住房保障中心将上报的资料和信息进行核准,建立租房档案,将租金补贴划拨保障人银行帐户,保障人到指定银行领取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

      1、摇号并列入配租计划的申请人和申请单位30日内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管房单位签订《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一年后重新申请。

      2、多人合租的,安排同一单位同性人员,向单位所在地街道申请,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增加或更换共同承租人。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指定银行的业务卡,以方便房租、水、电、煤气等相关费用的缴交。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配偶、子女等共同申请人仍符合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

      产权归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承租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缴纳。政府对不同保障对象分别按第七条规定的租金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管理

      (一)《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租金中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定期复核制度。市住房保障中心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承租人应按复核要求主动申报住房、收入、人口等变化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关系,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1、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2、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4、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7、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四)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一次性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煤气的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五)租赁合同期满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公租房。立即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中心同意,可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六)不符合租住条件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对拒不腾退住房也不交纳租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保障中心有权对保障对象的保障资格进行抽查复核,保障对象应予以配合。通过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管理系统对保障对象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二)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保障对象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相关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保障对象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租住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已领取租金补贴的,退回补贴,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决定,取消申请人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或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当事人不服的,可按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保障对象拒不执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市住房保障中心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七)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回复部门:国土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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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尹燕飞 ]